处理不服仲裁裁决的方法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救济: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必须基于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理由。第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裁决效力问题作出判决。这一程序主要用于当事人主张裁决无效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可以重新审理,也可以委托原仲裁机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裁决效力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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